一審判決認定,蕭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後相約見面,隔日中午他開車載著女方,藉口要帶她去吃飯,卻直接將車開進橋頭區一家汽車旅館。女網友指控進入房間後,遭身形魁梧的蕭男突襲壓制在床,她雖不斷哭喊反抗,蕭男仍用枕頭悶住臉部,強迫她口交未遂後強行對她性侵得逞,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
但案件上訴至高雄高分院後,二審合議庭細查卷證,揪出多項疑點,包括女網友控訴蕭男體外射精在她肚子上,當時她用面紙擦拭並隨即穿回原內衣褲,後經鑑定其私處棉棒、連身裙、內褲及現場所留面紙,都未檢出任何男性的精子細胞或DNA。
合議庭又查出,被害人當時若奮力掙扎,理應有些許傷勢,但驗傷結果顯示她臉部與四肢均完好無傷,不符常理。最關鍵的則是依據監視器畫面顯示,從蕭男開車進房到離去,兩人在旅館房內僅停留了短短23分鐘,若要完成被害人指控的脫衣、掙扎、拒絕口交、強行性侵、擦拭、蕭男洗澡看電視、她進浴室裝吐後逃走等連串過程,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本案除了被害人單一指述外,缺乏其他證據支持,反而是蕭男辯稱兩人相約性交易,進房後女方反悔不願意,經過溝通未果便離去的說詞,與相關事證均吻合,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蕭男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