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份事故鑑定都有問題!法官親揭他「未酒駕」真相 救護車駕駛撞死人判刑曝光
黃姓救護車駕駛闖紅燈,與機車騎士施男發生碰撞,施男傷重送醫不治。示意圖/AI生成

3份事故鑑定都有問題!法官親揭他「未酒駕」真相 救護車駕駛撞死人判刑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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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輛民間救護車去年3月載送病患返家途中,黃姓駕駛開啟警示燈、警報器闖紅燈穿越路口,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騎士施姓男子送醫不治。案件審理期間,法院發現事故鑑定內容存在多項錯誤,甚至前後鑑定結論互相矛盾,法官逐一檢視證據,發現未能證明死者有酒駕情事,除了點出3大關鍵錯誤,也認定救護車駕駛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緩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駕駛當時是將病患自醫院送返住處,並非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依法不得開啟警鳴器及紅色警示燈,更不能因此主張優先通行權。
法官認為,黃男明知路口號誌為紅燈,仍開啟警示設備直接闖越路口,即使當時有減速,仍已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及交通安全規則,是本案最主要的肇事原因。

法醫相驗死者無酒精成分 無直接證據證明曾飲酒

本案最具爭議的是騎士是否酒後駕車。事故發生後,醫院抽血檢驗曾測得酒精濃度109mg/dL,因此最初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騎士酒駕,也是肇事原因之一。
不過法院比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檢驗結果,發現死者血液及眼球液均未驗出酒精成分,認為醫院檢測可能因重傷、急救等因素出現偽陽性,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死者飲酒,因此認定不能以酒駕論斷,推翻原先鑑定結論。

報告皆有缺失 法官推翻3份專業鑑定

法官進一步比對3份專業鑑定後,認為內容都有明顯缺失。第一份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救護車「無肇事因素」,卻忽略救護車當時不是執行緊急任務,沒有闖紅燈特權,且誤認死者酒駕。
第二份覆議委員會雖改認救護車闖紅燈是肇因,但又忽略死者當時已聽見警報器,卻未依法避讓,且以約65公里時速行駛於速限50公里路段,仍有超速過失。
至於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則正確認定救護車違規闖紅燈,但仍沿用死者酒駕的錯誤前提,因此法官認為3份鑑定皆不能完全採信,必須依照所有客觀證據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雙方都有過失 救護車駕駛闖紅燈須負刑責

法院指出,死者雖未禮讓警示的救護車,且車速約65公里,超過速限50公里,確實也有過失,但《刑法》上屬於「雙方皆有過失」,並不因此免除黃姓駕駛的刑事責任。法官認定,黃男違規使用警示設備、闖紅燈進入路口,與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成立過失致死罪。
判決指出,黃姓駕駛事故發生後立即向警方坦承是肇事者,符合自首規定,因此依法減刑。法院審酌黃男坦承犯行、沒有前科,但因始終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家屬也表達反對意見,因此不適合宣告緩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月,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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