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調查指出,謝典霖於今年6月23日在彰化縣議會設宴席開10多桌,招待彰化縣溪湖鎮民餐敘。檢方接獲檢舉指稱,該場餐會係為謝典霖的表姑、溪湖鎮長參選人陳貞妃進行輔選,涉嫌以「請吃選舉飯」方式進行投票行賄。
彰化地檢署獲報後分案偵辦,由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調查站向議會調取資料,並於16日持搜索票前往謝典霖等人的9處住居所執行搜索、查扣證物,同時約談約20人到案說明。
檢方訊問後認定,謝典霖、謝新隆、鄭汝芬、服務處幹部劉宸佑以及議會法制室主任黃于賓等5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考量被告等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認定有羈押原因及必要,當庭將5人逮捕並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彰化地院於17日下午4時30分召開羈押庭。經過2多小時審理,合議庭率先裁定服務處主任劉宸佑以30萬元交保,議會法制室主任黃于賓隨後亦裁定30萬元交保。
同案其他被告方面,包括溪湖鎮長參選人陳貞妃在內等7名共犯均承認涉案。檢方考量7人尚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3萬元至1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其餘近10名涉案選民則獲請回。目前針對主嫌謝典霖及其父母等人的強制處分裁定,法院正陸續進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