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起訴書高達144頁,以8萬多字羅列洗錢集團犯罪手法,內文指出,被告洪男身為土地開發業者,長期與銀行有高額往來,與各分行經理熟稔。自 2024年起,他以「電商直播」、「代銷化妝品、神雕膜」為掩護,指使集團成員找尋人頭,成立資本額僅 15 至 20 萬元的虛設公司行號。
公司成立後後,洪男聯繫包括潭子、中區、北屯、頭份及員林等銀行分行的 4 名資深經理、協理及 2 名襄理,由這些銀行高層帶領下屬,親自前往洪男的辦公室提供「行外對保」服務,這群銀行內鬼在明知這些公司行號才剛成立,並無實際營業資料的情況下,竟違反常態、破例核予企業最高額度的網銀轉帳上限、每日 2,000 萬元,讓該帳戶成為洗錢集團的最佳利器。
檢調調查,這些帳戶開立後,隨即出現全天候、秒級差的密集跨行轉帳,多次觸發銀行的疑似洗錢監控警示。然而涉案的張姓、莊姓等銀行經理,竟憑藉其主管權限,多次以「評估尚屬合理」、「持續觀察」為由強行結案。甚至有分行基層職員發現異常欲申請關戶,卻遭經理阻撓,放任非法資金持續流竄。
檢方查出,洪男為回饋這些「銀行盟友」,不僅承諾業績利益,甚至在順利開戶後,隨即向特定分行購買高達 8 萬美金(約 250 萬台幣)的「人情保單」作為對價回扣,其中單一帳戶最高洗錢金額達7億3346萬元,洗錢總額高達36億4170萬3901元。
地檢署認為,涉案的銀行主管均為資深從業人員,卻為了個人業績與私利,蓄意無視洗錢防制規範,將銀行內控制度視為無物,情節重大,全案經偵查終結,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對洪姓開發商及 6 名銀行主管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