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因於2019年11月,自稱中國情報員的王立強在澳洲爆料,指稱向心夫婦介入台灣大選。台北地檢署隨即展開偵辦,向心夫婦因此遭限制出境出海長達1420多天。最終共諜案因查無實據獲不起訴,洗錢罪部分也於2023年9月因檢方未上訴,全案無罪確定,兩人隨即離台返港。
向心主張,他在台期間遭調查局人員長期跟監及拍照蒐證,為留存紀錄及出版回憶錄,於2024年7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向調查局申請提供相關被蒐證資訊。調查局審查後,認為向心身分不符規定予以駁回。向心向法務部提起訴願遭駁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向心請求提供的資訊涉及個人資料且已歸檔,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但因《檔案法》未詳細規範申請人的資格,依規定須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合議庭表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得申請政府資訊的主體僅限三類: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台設籍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民,以及依互惠原則之外國人(即該國也允許台灣國民申請資訊)。向心身分為香港居民,既非設籍國民,亦不屬於上述法條所列對象。
法院認為,調查局以向心「主體資格不符」為由拒絕提供資訊,於法有據,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