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曾男於2013年與何女結婚,但曾男去年發現,妻子與同公司房仲張男疑有婚外情,便開始計劃抓姦,最後發現2人從去年1月到3月間,共前往台北市萬華區、新北市五股區等地3家旅館開房間長達10次,後來妻子也傳訊息道歉,坦承自己出軌並愛上張男。
曾男認為妻子及小王外遇事證明確,因此對2人提出妨害配偶權告訴,連帶要求給付100萬元賠償,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曾男無法舉證妻子與張男一同前往旅館開房間且有發生性行為,雖女方坦承愛上張男,為其主觀情緒感受,不足證明2人間有何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之不正常往來且情節重大之事實。
儘管曾男向法院提出2人共同前往旅館開房間的明確日期、時間等資料共10筆,但其中3筆未提出任何事證,且旅館回函法院,並無2人住宿紀錄;另外7次,雖有與張男相同姓名的客戶入住,但無法確認與法院所指的張男為同一人,而何女、張男被拍到共同搭乘張男車輛進入旅館,但亦無法因此認定2人開房間、發生性行為。
對於曾男主張妻子與張男的行為已達逾越一般普通朋友之交往分際,且情節重大,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法院最終認為曾男未舉證其說法的真實性,連帶請求100萬元賠償均無理由,因此判決曾男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