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男讓楊姓友人借住家中,兩人在去年4月21日爆發口角,周男盛怒之下,在沙發上跨坐在楊男身上,再用雙手持續掐住他的頸部,造成楊男頸部肌肉及血管周邊軟組織出血,進而因頸部受壓窒息死亡。
楊男死亡後,周南竟盜用死者手機,傳送訊息「我先走了」到自己的手機及LINE,伴屍四天後,找上另外兩名友人協助將死者屍體搬回死者住處,製造輕生假象,一名友人得知後隨即報警,周男的犯行因此曝光。
新北國民法官庭審理,認周男行為涉犯《電信法》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國民法官庭指出,周男是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
另外,國民法官庭認定,周男所犯殺人罪、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量刑部分,國民法官法庭審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以及周男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並考量社會賦歸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就殺人罪部分,量處周男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就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