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阿哲(化名)與小晴(化名)於2018年8月開始交往,當時小晴年僅16歲。兩人交往後,阿哲多次不顧女方意願,持續要求發生性行為,即使小晴表達拒絕,阿哲仍以不耐煩的態度施壓,要求對方配合。
法院調查,阿哲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底,以及2019年11月12日至2023年12月間,陸續在823紀念公園、摩鐵及住處等地,以每周約3次的頻率違反小晴意願,強制性交共604次。直到2023年7月,兩人搬到阿哲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住處同居,這段關係持續至今年4月中旬才告終,小晴隨後搬離。
此外,2019年3月後至同年11月間,阿哲已達當時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20歲,但小晴仍未成年。阿哲在這段期間以相同手法侵犯小晴,另涉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計96次。
案件曝光後,阿哲於今年4月13日中午前往警局投案,向警方坦承過去的犯行,並供述小晴在2018年時僅16歲等相關情節。檢察官偵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嫌將他起訴。
審理期間,阿哲的辯護律師主張,阿哲犯案時年紀尚輕、思慮不夠成熟,且雙方當時為男女朋友,可能因不清楚親密關係中的界線而觸法,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考量犯罪情狀足堪憫恕而酌予減刑。
不過,法官認為,阿哲犯案時間長達約5年4個月,侵害次數多達700次,整體犯罪情節尚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的要件。
法官另考量,阿哲主動自首,符合相關減刑規定,審理時也坦承犯行,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依約支付前幾期賠償款項,認為其犯後態度尚可,具有悔悟之意。
台北地院最終就604個強制性交罪,各判處1年7月徒刑;另就96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處1年8月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阿哲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