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男於2025年7月24日下午搭乘202號公車,因認為公車過站不停,竟跑到道路中央揮舞雨傘攔車,公車因此停下,陳姓司機隨後告知柳男,不應跑到馬路中央攔車,柳男則回應是因為司機過站不停,雙方發生口角。
陳姓司機主張,柳男在車上不斷謾罵,行為已影響行車安全,要求他下車,並依規定向客運公司站務回報。由於後方公車已超越該車,這輛公車也將暫停載客服務、空車返回總站,但柳男當時拒絕下車,司機因此報警求助。
員警好心勸離反遭控濫權 怒償30萬
轄區中正一分局員警到場後,曾詢問柳男是否願意下車,並告知若他不下車,司機只能將他載往新店的公車總站。柳男事後認為,警方不僅聲稱他「擋住人家的公車」,還以司機不願載他為由要求他下車,認為警方濫權。
柳男主張,自己當時已支付15元車資,且沒有酗酒、謾罵或喧鬧等危害他人的行為,警方卻要求他下車,讓他感受到極大壓迫,柳男還稱,事件發生後,他經常夢見自己因為不肯下車,遭警方強制逮捕,甚至因此驚醒,精神痛苦持續5個多月,因此向中正一分局求償30萬元。
中正一分局則辯稱,員警接獲報案後前往現場處理,經檢視員警微型攝影機影像,發現處理過程中,員警態度及語氣均平穩,也有適當回應柳男的提問,並未對他施以強制力或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警方認為,員警當時僅是協調乘客與司機間的糾紛,並無濫用職權情形。
法官審理認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旅客若有妨害運輸安全、公共秩序等情形,經勸阻無效,客運業者得要求其下車。陳姓司機認為柳男跑到馬路中央攔車的行為影響行車安全,因此要求他下車,且當時公車已暫停服務,司機的處置有其原因。
法院力挺波麗士 一二審均判免賠
法官進一步指出,警方到場後,主要是向柳男說明司機的立場及後續處理方式,並未對他施以強制力。至於柳男所稱擔心警方逮捕、感受到壓迫等情形,屬於其個人主觀感受,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員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自由或權利。
此外,柳男雖提出醫院掛號單,但未進一步提供診斷證明、完整就醫紀錄或專業鑑定資料,證明自己確實因本案受到精神損害,也無法充分證明相關損害與警方執勤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台北地院認為,柳男未能證明警方執勤存在違法情事,也未充分舉證所主張的損害,依《國家賠償法》請求30萬元及利息,並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
柳男不服上訴,北院仍認定,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警員有侵害柳男自由權利的情形,柳只是空言主張,沒有未提出任何證據,且起訴主張與卷證資料不符,舉證亦有不足,再度駁回,柳男敗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