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服相關處分,歷經申復、申訴及再申訴均未獲支持,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證人對主要事件均有明確陳述,原處分並無違法,最終判決駁回教師之訴,訴訟費用也由教師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課堂被指稱「飛機場」 女學生另控遭抓手、拿手錶
判決內容指出,受害者當時仍是國中學生,她指控教師曾在課堂上當著其他同學的面,以「飛機場」稱呼她,讓她當下感到相當難堪。
除了言語部分,受害者也表示,教師在分組活動期間曾多次將她用來遮住答案的手直接移開。另一次上課時,教師更突然抓起她的手腕及手錶,表示想確認時間;但教室內其實設有時鐘,因此這樣的舉動也讓她感到不適。
受害者畢業後決定提出申訴,校方啟動性平調查程序,針對相關指控進行調查。
性平會認定1案性霸凌、2案性騷擾 教師遭記過
調查結果認定,「飛機場」言論構成性霸凌,至於移開學生手部以及抓起手錶查看時間等2起事件,則被認定涉及性騷擾。校方性平會因此建議教師接受6小時心理輔導,以及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後續考核會也作成記過1次的決議,並報請教育局核定後發布懲處令。
教師對結果不服,否認自己曾說出「飛機場」,也否認有刻意碰觸學生的行為,因此一路提出申復、申訴及再申訴,但均未獲改變結果,最後決定透過行政訴訟救濟。
教師稱學生受「月暈效應」影響 質疑證詞可信度
教師在法院審理時主張,受害者的姐姐過去曾向妹妹提及自己涉及性平事件的相關往事,因此受害者可能早已對他抱持負面印象。教師進一步認為,其他學生也可能受到所謂「月暈效應」影響,導致相關證詞出現偏差。此外,他也質疑調查程序,認為調查小組並未傳喚他所申請的5名學生作證,程序因此存在瑕疵。
不過法院檢視調查資料後認為,關係人A、B、C等學生均曾明確表示,聽到教師在課堂上說出「飛機場」,也有人證稱看見教師拿起受害者的手錶查看時間。法院指出,相關事件距今已有一段時間,證人對部分細節記憶不清並不令人意外,但只要主要事實仍能相互印證,並不會因此影響整體認定。
法院:無證據證明學生受其他性平事件影響
針對教師提出的「月暈效應」說法,法院認為,卷內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受害者、相關證人與其他性平案件之間存在教師所稱的關聯,因此難以僅憑教師的推測,否定相關證詞的可信程度。法院也針對教師所爭執的懲處程序進行釐清。判決指出,記過處分實際上是由教育局核定並發布,若教師要針對該記過處分提起救濟,應以教育局作為被告。
至於本案遭教師提告的原處分,主要是通知案件處理結果,以及要求教師自費完成相關性平處置,法院認為並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另外,教師曾質疑申復審議委員可能有偏頗情形,但法院認為,教師所提出的理由與本案並非同一事件,尚不足以構成依法應迴避的事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原處分並無違誤,教師後續提出的申復、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也均無撤銷理由,因此判決駁回教師的行政訴訟,並由教師負擔本案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