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檢測分析大廠汎銓科技(6830)今年3月指出,發現光焱科技(7728)涉及侵犯汎銓公司「光損偵測裝置」專利相關之設備及技術方案,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光焱侵害汎銓所擁有之中華民國第 I870008B號「光損偵測裝置」發明專利,該專利也陸續取得台灣、日本、美國、歐洲專利。
光焱科技委任之巨群法律專利事務所主持律師賴安國受訪時表示,專利訴訟的核心爭點主要在於「專利有效性」以及「被控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利保護範圍」。汎銓在此案中主張受侵害的專利為第I870008B號「光損偵測裝置」發明專利,並以FormFactor的CM300xi-SiPh機台搭配光焱NightJar所構成的整套設備作為侵權指控對象。
然而,回溯該專利的申請歷史檔案,智慧財產局在初審時曾以前案核駁其不具進步性,汎銓為順利取得專利,主動限縮請求項特徵,明確要求第一發射顯微鏡必須包含影像感測器及「其連接之金相顯微鏡」,而光焱的NightJar設備內部根本未具備金相顯微鏡,從技術要件來看已不符全要件原則。
更為關鍵的是,在於汎銓在過去舉發程序中的答辯論述反成自身的法律枷鎖。賴安國表示,在其他第三方挑戰該專利效力的舉發案中,舉發人曾引用CM300xi-SiPh機台作為前案證據試圖撤銷專利,但當時汎銓為了守護專利有效性,白紙黑字向智財局陳述CM300所配備的eVue顯微鏡量測波長屬於可見光,與其專利量測紅外光的技術不同,極力主張「CM300與系爭專利技術不同」以成功守住專利。
依據智慧局頒布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專利權人為克服舉發所做的限縮性解釋,將直接成為法院界定專利保護範圍的依據,賴安國認為,汎銓既然已在官方答辯中將CM300排除在外,如今自不能反悔回頭主張CM300搭配NightJar構成侵權。
此外,外界關注FormFactor的CM300機台與光焱NightJar的組合是否能間接證明不侵權,賴安國進一步澄清,判斷專利侵權絕非單純檢視規格書表面文字的比對,必須全盤檢視申請歷史檔案與舉發論述全貌。
由於汎銓在舉發案中已認定CM300上的顯微鏡並非專利所指的金相顯微鏡,因此即便整合了NightJar的感測模組,整體組合依然欠缺了「金相顯微鏡」這項關鍵要件,且智財局初期的審定意見亦同樣認定兩者鏡頭體系不同。賴安國強調,本案除將持續進行專利無效攻防外,在產品比對與專利權利範圍的界定上已握有充分論據,對後續審理結果抱持高度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