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不耐久候爆衝突 男子拍桌飆罵「蕭X某」
判決指出,黃男2025年5月30日因未成年女兒遭堆高機壓傷腳趾,送往光田醫院向上院區急救。因院方依法通報社工處理,黃男等待時間過久心生不滿,多次到護理站詢問。
黃男認為等候時間太久,與護理師發生口角,過程中拍打櫃台,離開急診室前朝護理站方向喊出「蕭X某」,護理師當場回嗆:「你說什麼!不然你是蕭X埔嗎?」黃男則回:「來啊!你可以去報警,沒關係!」
原判有罪判刑3月 上訴翻案「未反覆持續謾罵」
案件最初由台中豐原簡易庭認定,黃男以穢語辱罵護理師,又拍打櫃台妨害醫療業務,依醫療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黃男上訴後,黃男上訴後,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檢方提出的監視器畫面、錄音譯文及證人證詞,雖可證明黃男確實說出「蕭X某」、拍打櫃台並與護理人員爭執,但不足證明已達罪刑程度,因此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法院指出,當時黃男是因女兒受傷送醫,對社工等待時間過久感到不滿,才與護理站人員發生衝突。從現場畫面可見,黃男雖講話大聲、伴隨手勢,並拍打櫃台一下,但沒有伸手進入櫃台或作勢攻擊護理人員。
針對「蕭X某」一詞,台中地院認為,黃男是在爭執過程中短暫脫口而出,屬於宣洩情緒的不當言詞,並非反覆、持續性的謾罵;且事後雙方即停止爭執,沒有造成護理人員工作遭重大干擾。
檢察官再提起上訴,主張「蕭X某」屬粗鄙低俗言語,已貶損護理師人格,應受刑罰處罰。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公然侮辱罪須看整體情境,不能只因用詞負面就成立。
高院:短暫情緒宣洩 不足貶損社會評價
高院指出,黃男當時因女兒受傷、等待社工處理時間過久而情緒激動,雖有冒犯意味,但「並未持續、長時間以粗鄙語句謾罵」,且雙方爭執時間短暫,事後也未再衝突。
判決認定,「蕭X某」最多造成護理師主觀感受不快,但不足使旁人對其產生負面人格印象與社會評價,尚未達刑法公然侮辱罪程度,因此駁回檢方上訴,黃男無罪確定,本案不得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