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陳男與阿美於2022年5月結婚,同年11月向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女方也在隔年1月來台,與陳男以其位於桃園中壢的戶籍地作為共同居住地。但阿美婚後來台,卻多次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甚至在2024年12月逕自返回印尼。
陳男知悉後,前往印尼與妻子懇談,對方聲稱在經濟上有不安全感,為了填補女方的不安全感,陳男答應給予女方100萬元,並在當月完成給付,阿美也與陳男返回台灣,但沒想到阿美收錢返家還不到1個月,隨即又再次離開2人共同居住地,最後不知去向,也讓陳男無法忍受,向法院訴請離婚。
在法院審理期間,阿美未於言詞辯論日期到場,也未以書狀聲明或陳述,加上陳男的主張以及相關佐證資料,加上出入境資料顯示,阿美在收款後,仍有入境台灣,但有相當時日未與陳男共同生活,加上證人證述,可知女方與陳男分離多時,與其失聯,因此可認雙方婚姻徒具形式,而無實質婚姻生活,最終判准2人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