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曉萱因打遊戲認識男大生之後,兩人就開始外遇,接連發生性行為,曉萱的老公在114年1月5日發現兩人對話記錄、質問曉萱,曉萱當場承認,才決定離婚,而且是隔天就離婚!人夫把這件事情告訴男大生的父親,和這對父子達成「曉萱和男大生自此不得再有任何形式之聯繫,否則對兩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和解方案。
但是曉萱和男大生並未遵守協議,還是持續見面、上床,讓已經離婚的男子忍無可忍,精神痛苦、終日失眠,透過飲酒和自傷行為來穩定情緒,最後決定對曉萱和男大生提告。
法官調查曉萱和男大生的對話記錄,男大生會很直接的問「妳要幫我吹嗎?」、「我想抓抓ㄋㄟㄋㄟ」、「我好想壞壞,妳好討厭!為什麼要讓我的身體記住妳」。曉萱也回「我可以咬你咬到你脫不了衣服」、「每次我咬完你都會硬」、「X我」、「你只能用ㄐㄐX我,這樣夠直接嗎?」、「你就連射的時候也會悶哼X好色好糟糕,你要陪我洗澡嗎?」、「隔天走路逛街都感覺滿出來了」、「我比較想要你插插」、「你的真的太大了」。
但是曉萱和男大生出庭的時候卻否認有外遇,曉萱離婚是因為雙方間經濟壓力、育兒責任分配等因素所致,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跟男大生沒什麼關係,而且對話記錄也不能證明兩人真的有上床,畢竟現在社會很多網友都會電愛,沒有實際見面。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法官參酌所有證據,認為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人夫取得的對話記錄僅作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未作其他用途,並無持續、長時間不法侵害被告隱私權。法官最後判定曉萱和男大生應連帶賠償男子1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