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媒體報導,李男調閱孩子帳戶的記錄發現,李女從2023年就開始動用孩子帳戶的錢,在兩人離婚期間,李女更是大手筆的多次高額提領,直到戶頭只剩下40元。
李女被告之後出庭表示,錢確實是自己提的,但全都用在孩子的身上,包含學雜費、醫藥費等等,而且李女是全職家庭主婦,全靠王男給家用,家用不夠的時候,李女也會從孩子的戶頭裡提款。
王男在庭上聽到李女這一番話感到相當生氣,他說:「小孩的錢永遠是小孩的錢,不是我們爸媽當父母可以隨意去支出的。並不是說我爸爸花了多少錢,我媽媽花了多少錢,從小孩的帳戶裡面去扣掉、去報銷!」
法官審理後認為,這個帳戶是父母共同決定為孩子開設的,存入時間集中在過年、生日等日期,李女自己也承認曾將孩子紅包存入。因此,戶頭內款項應認定為孩子的財產。
法院調查後發現李女確實有花錢幫孩子報名補習班,但是離婚期間大筆大筆的提款,明顯異常,綜合考慮孩子年齡、教育生活成本後,法官判李女須返還孩子人民幣22萬元(約新台幣10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