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原任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人事官,負責相關人事文件開立業務,2024年7月漢光演習開始之前,為協助中校軍職配偶、彰化縣後備旅120迫砲營營長朱女申請家庭照顧假,未經授權擅自進入營長辦公室取用單位公印,除了蓋印於自行製作的在職證明書,還偽造營長的簽名,藉此文件協助配偶申請假別,該文件隨後經人事系統層層轉交,被單位發現文件有異,內部調查屬實,由憲兵單位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認定,林男身為現役軍人兼具公務員身分,卻假借職務之便盜用公印並行使偽造文書,已嚴重影響軍中人事管理正確性及公文書公信力。
但法官審酌林男犯案動機是為照顧家庭幼兒,並非為不法牟利,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過去無前科,所屬單位亦出具意見認為其情有可原,建議從輕量刑,最終依偽造文書、現役軍人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盜用公印罪,判處4月徒刑並宣告緩刑2年,同時附帶須向公庫繳納10萬元作為警惕,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