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去年11月29日凌晨5點多,黃女與蘇姓友人從汐止中興路搭上被害人駕駛的多元計程車,準備前往北市南港區。當時黃女坐在駕駛座正後方,一上車就展開言語騷擾,先是探聽司機是否有對象,隨後竟吐出「我可以陪你睡覺」等驚人之語。
隨後黃女竟色心大起,趁司機正專注駕駛、無暇旁顧之際,突然從後方隔著褲子觸碰司機下體。司機驚覺後立即伸手撥開,沒想到黃女竟變本加臉,強行將手伸進司機的內褲裡撫摸,以此強暴方式猥褻司機成功。司機在強忍屈辱完成載客任務後,隨即報警處理。
黃女在接受偵訊時,雖然坦承有觸碰及撫摸司機生殖器,卻全盤否認犯行。她辯稱,當下以為大家是在開玩笑,並不記得司機有撥開她的手,甚至辯稱司機當下的反應讓她覺得對方並非在掙扎,還聲稱看到司機皮帶有解開。
然而,檢方勘驗車內影像後發現,司機確實曾明確伸手擋住黃女的騷擾,並非如黃女所言是「開玩笑」。此外,檢方還查出黃女並非首次傳出類似騷擾行為,曾有一名精油館員工證稱也曾遭黃女觸碰身體,相關證詞皆指向黃女對他人身體自主權缺乏尊重。
檢方認為,司機當時正在開車,必須隨時注意路況,黃女卻利用此有機可趁之時,違反司機意願實施猥褻,已觸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士林地檢署偵結後,認罪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