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觸法 中選會撤銷參選資格
裁定指出,周駿宥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並由花蓮地檢署通知於今年6月26日到案執行。
周駿宥於今年8月底至9月初登記參選花蓮縣第5選區縣議員,但中選會審查後,認為他的情況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10月中旬函知花蓮縣選委會取消資格,花蓮縣選委會隨即於10月19日通知周駿宥。周不服,於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前向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strong>選罷法修法存在解釋空間 法院認定「本案勝負難料」</strong>
合議庭審理後指出,《選罷法》今年6月修法後規定,被判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的人可以參選,周駿宥被判刑3個月符合條件。雖然中選會認定周仍未向檢察官申請或獲准,但法條字面並未強制規定「一定要檢察官先准許」,因此本案訴訟勝負尚難預料。
權衡公私利益 法院裁定暫准參選
合議庭進一步分析,今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8日投票,若駁回假處分聲請,周駿宥將無法參選,此一損害具急迫性且事後無法回復,縱使日後勝訴也毫無實益;反之,若准許假處分,雖然會增加選務機關負擔,但若未來本案訴訟周獲敗訴,選務機關仍可在投票前撤銷登記,或於當選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對公益影響有限且非不可回復。
衡量公益與私益損害後,北高行合議庭認為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有必要性,裁准周駿宥以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活動。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