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普重回東證一部 郭董簽字劃掉「1%、2%」選3%
判決指出,戴正吳自1986年起任職鴻海,追隨郭台銘多年,2016年間他受命協助鴻海收購日本夏普,並於同年8月派任夏普董事兼社長,夏普經營改善後,夏普股票於2017年12月7日成功回復至東證一部交易。戴正吳主張,郭台銘獲知東證審查通過後,於2017年11月30日在總財務長黃秋蓮製作的簽呈文件(原證1)上,刪除1%、2%方案,圈選以夏普發行股份總數3%(1495萬股)為基準,並以鴻海取得成本每股880日圓計算,簽名確認給予特別獎勵。
戴認為雙方已達成具有拘束力的契約,後續黃秋蓮也在2019年簽署補充說明文件(原證2),但鴻海卻遲未給付,跨海興訟提告求償。
鴻海:僅屬初步方向尚未經董事會通過
對此,鴻海公司抗辯指出,原證1文件僅係郭台銘個人簽名,並無公司印文或正式標示,且記載內容僅為「假設股數」、「模擬股價」,屬於獎勵方案研擬過程中的初步方向,重要事項均未確定。
鴻海強調,公司為上市公司,高階經理人的特別獎勵涉及公司治理,依規定必須踐行薪資報酬委員會與董事會決議等內部程序,絕非負責人一人簽字即可生效。
況且,當年初步規劃是讓戴正吳「自行出資認購」股票以享受後續資本利得,而非無償給付現金;郭台銘的訴訟代理人也辯稱,當時簽署僅為經營決策的大方向裁示,後續具體細節交由幕僚與財務單位研擬,並非確定待執行的方案,且其已於2019年辭去鴻海董事長職務,自不生無權代理或召集董事會之違法問題。
法官認定:屬契約磋商過程 判原告全數敗訴
新北地院法官劉以全認為,原證1及原證2等相關文件,始終處於雙方就獎勵方向、認股方式及資金來源進行協商的「意思形成過程」。從雙方後續往來郵件可知,戴正吳曾表達「願意提出一半所得認股」,且戴自身在訴訟過程中對於給付標的(夏普股票、股票期權、現金等)主張先後不一,顯見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從未達成一致。
法院進一步指出,上市公司的重大獎勵需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等法定程序,非董事長一人即可定案,郭台銘當時是以公司負責人身分進行方向討論,後續因協商未果致契約未成立,並無怠於召集董事會或無權代理等侵害權利行為。法官採信被告主張,認定雙方並未有效成立獎勵金契約,駁回戴正吳的先位及備位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