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正宮指控小美在2025年4、5月間與丈夫同處一個科室工作時,就已透過同事間的談話,得知丈夫有婚姻關係,卻仍從同年8月起與丈夫密切往來。
兩人交往期間除了頻繁約會,甚至還種草莓、愛撫性器官,互動早已超出一般朋友的正常社交範圍,嚴重破壞她的婚姻生活,使她承受精神痛苦,因此對小美求償100萬元。
面對求償,小美並未否認相關交往事實,但認為正宮請求的100萬元賠償金額過高,主張應駁回正宮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應互相協力,維持家庭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彼此忠誠也是維繫婚姻的重要基礎,侵害配偶權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其中一方與第三者的往來超越一般朋友的社交界線,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程度,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因此認定相關事實成立。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考量小美的行為確實侵害正宮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認為正宮因此承受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不過,精神慰撫金仍須依實際侵害情形、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情節綜合判斷,並非正宮提出多少金額,就必須全數判賠。
法院進一步調查雙方學歷、所得及財產狀況,正宮為大學畢業,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投資等財產,財產總額約500萬餘元;小美則為五專畢業,年度所得約83萬餘元,名下財產總額約156萬餘元,綜合考量後判處小美應賠償30萬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