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方男去年11月9日晚間10點54分搭乘大都會客運306區間車行經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發現坐在左側博愛座上的少女正專心使用手機,動起邪念,趁少女不及防備之際,徒手襲摸右上胸部1次得逞。
少女不堪受辱向台北市南港分局報案,檢警偵訊時,方男稱當時因為喝酒醉,欠缺辨識能力,不過檢察官勘驗公車監視器畫面,發現方男犯案後不僅能與公車司機正常對談、要求停車,甚至還走到後方座位表明要找手機,整體意識狀態極為清楚,「酒醉」說詞純屬避重就輕、不足採信,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方男改口認罪,法官審酌方男乘人不及抗拒之際猝然襲胸,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並造成少年身心衝擊與不安全感,行為實屬不該,考量他大學畢業、從事電視台新聞傳播工作、月薪約6萬元且需扶養父母,雖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表達歉意,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信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判處拘役20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