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戚男因長期擔任國小運動教練,與兒童互動相當熟悉,卻為了滿足私慾,趁機對學童下手,檢警調查發現,戚男在短短1年多時間內,以欺騙或偷拍等手段取得53名兒童的性影像;此外,他還分別於去年8月及11月間,對代號A14、A45等2名未滿14歲的兒童實施乘機性交與猥褻行為。
檢方偵查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拍攝兒童性影像」,以及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對未滿14歲兒童猥褻」等罪名起訴。
戚男移審法院後已全部認罪,不過法官審理認為,戚男所犯「以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乘機性交罪」亦為3年以上重罪,加上受害兒童高達53人,預計未來刑期極重,基於人性趨吉避凶、規避刑責的心理,仍有相當理由認定戚男有逃亡之虞。
此外,法官考量戚男長期從事國小體育教學,極易接觸兒童,犯案時間長且受害者眾,足認有反覆實施對兒童猥褻等犯罪之虞。合議庭評估後,認為即使給予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仍無法排除其逃亡與再犯風險,為維持刑事司法有效行使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裁定自10月13日起延伸羈押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