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衡/長期研究歷史與社會結構的寫作者
最近台北市長選戰出現一場關於毒品政策的攻防。國民黨陣營翻出沈伯洋2014年在《想想論壇》發表的文章,質疑他曾主張毒品除罪化,也曾提出把毒品與藥品放到同一個框架理解。沈伯洋近期則以清潔針具、美沙冬替代治療等減害政策回應相關批評。
先把原文講清楚比較重要。沈伯洋當年的確把「將毒品除罪化,對有毒癮者予以協助,並對毒品管制」列為政策選項,也寫過如果社會認為除罪化太過激進,可以考慮設立社區中心,提供用藥者毒品、乾淨針頭並導入社工機制。他最後也寫下「把毒品和藥品劃上等號」這句很容易引起爭議的話。這些內容確實存在,不能把他的舊文縮成只談美沙冬與清潔針具。
但把這些句子單獨抽出來,也會失去原文的政策脈絡。那篇文章一路談的是刑罰、階級、成癮、管制與協助。沈伯洋提出社區中心的邏輯,可以理解成:與其讓用藥者因為刑罰與污名完全躲進地下,不如建立一個政府、醫療與社工能夠接觸得到的入口。先接觸得到人,後面才有可能處理共用針具、感染、過量、成癮治療與其他社會問題。這套思路是否可行、配套是否足夠,都可以討論;但若只剩下「政府提供毒品」幾個字,很容易把政策手段直接等同於政策目的。
這種「先建立接觸,再進一步減害」的想法,也不是這場選舉才出現。世界衛生組織目前仍把清潔針具與鴉片類藥物替代治療列為減害措施,並明確指出這些服務除了降低感染與過量風險,也可以成為進入醫療與社會服務的接觸點。台灣疾管署至今同樣設有清潔針具執行點,以及美沙冬、丁基原啡因等替代治療服務。
不過,沈伯洋當年談的「社區中心提供毒品」,確實比美沙冬替代治療走得更遠,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美沙冬屬於經過評估、由專業人員用於鴉片類依賴治療的藥物;社區中心提供毒品的做法則牽涉更多安全、執行與社會政策問題,需要另外檢驗。WHO目前對鴉片類依賴治療的建議,也強調美沙冬、丁基原啡因等藥物是在明確醫療規範下使用。
這場爭論裡,我反而比較在意另一個問題:毒品和藥品到底是不是兩個天然互斥的類別?
如果從法律和日常語言來看,當然不能隨便混在一起。毒品受到刑事與行政管制,非法持有、製造或販售可能涉及刑責;醫療用藥則有適應症、劑量、處方與監管制度。兩者在法律和社會管理上的意義不同。
但從藥理學往下看,界線沒有那麼簡單。
自然界不會替分子預先指定用途。沒有一個分子天生就叫藥品,也沒有一個分子天生就叫毒品;它先有自己的化學性質與生物作用,人類才根據療效、風險、劑量、使用方式與法律制度替它分類。
嗎啡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它具有成癮性與過量風險,也受到高度管制,但同時是重要的止痛藥。吩坦尼的風險更高,使用不當可能致命,醫療上仍有明確用途。美沙冬本身也是管制藥品,同時又能用於鴉片類藥物依賴的治療。
嗎啡不會因為被列為毒品就失去止痛作用,吩坦尼也不會因為具有醫療用途就失去致命風險。名稱改變不了分子的藥理作用。這些例子至少說明一件事:具有危險性,和具有醫療價值,可以同時存在。
醫學每天都在做這種風險效益判斷。一種物質能不能成為藥,要看特定疾病、特定劑量與特定使用方式下,預期利益能不能大於風險。具有明顯藥理作用的物質通常也可能帶來不良反應;因此才需要適應症、劑量控制、醫療監督與禁忌症。
所以網路上常見「那你會拿農藥或王水給小孩吃嗎」這類反問,並沒有回答藥品如何成立的問題。王水具有強烈化學作用,不代表它具有經過證實的醫療效益。假如一種物質沒有相應的療效、安全性與風險效益證據,自然沒有理由把它當成藥物使用。反過來,一個原本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物質,如果在特定條件下證實具有療效,而且預期利益大於風險,仍可能成為受到嚴格管理的藥物。決定它能不能進入醫療的,是證據、劑量與使用條件。
再回到減害政策。即使政府全面禁止毒品,也不代表所有用藥者隔天就會消失。當使用行為仍然存在,政策面對的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如何讓感染、過量與其他傷害少一點。清潔針具不代表政府認為注射毒品安全,美沙冬替代治療也不是鼓勵鴉片成癮;它們的目的,是在問題已經存在的情況下,降低可以避免的傷害,並讓部分使用者有機會進入醫療與支持系統。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接觸得到人」很重要。如果使用者完全躲進地下,政府連人在哪裡、使用什麼物質、是否共用針具、是否有過量風險都難以掌握,後面的感染防治、戒癮治療與社工介入自然更加困難。讓使用者進入可接觸的服務網絡,只是第一步;接下來能不能真的減少傷害,還要看治療量能、社福配套、管理方式與整體政策設計。
至於除罪化,則是另一個層次。它牽涉刑事政策、執法、醫療量能、社會成本與公共秩序。清潔針具有公共衛生證據,並不能因此推出所有毒品都應該除罪化;同樣地,反對除罪化,也不等於必須否定所有減害政策。減害、替代治療、受控供應、除罪化與合法化,本來就是不同程度的政策工具,混成一件事討論,很容易讓政治立場取代政策分析。
選舉語言很容易把這些差異壓縮掉。毒品就是毒品,藥品就是藥品;談減害就是縱容吸毒;主張降低刑罰就是鼓勵使用。這些說法很容易傳播,卻把藥理學、公共衛生與刑事政策三套不同問題揉在一起。
一個社會完全可以對毒品保持高度警戒,同時承認成癮需要醫療與公共衛生介入;可以嚴厲打擊販毒,也可以提供清潔針具;可以對除罪化保持保留,也可以接受美沙冬替代治療。
分子本身不會替我們做政策選擇。最後需要決定的,是人在知道療效、風險與社會代價之後,準備怎麼管理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