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衡/長期研究歷史與社會結構的寫作者
去年9月10日,美國保守派政治活動人士查理.柯克(Charlie Kirk)在猶他谷大學演講時遭槍擊身亡。一年過去,案件已進入審判程序。檢方主張,被告是因為柯克的政治觀點而鎖定他,法院日前也認定相關證據已達進入審判的門檻;辯方則仍質疑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政治動機。因此,在法院作出最後判斷以前,我們仍然不能把動機當成已經確定的事實。但如果檢方的主張最後成立,這起案件留下了一個比「你支不支持柯克」更基本的問題。美國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提供了非常強的保障。從法律上來說,政府不能因為不喜歡一個人的政治立場,就任意禁止他發言。
可是權利寫進憲法是一回事,一個社會能不能真的做到,又是另一回事。憲法可以先把理想寫下來,人卻不會因為條文通過,就立刻變成理想中的公民。我們談言論自由時,很容易先想到自己的權利:我能不能批評政府?能不能公開自己的政治立場?能不能講一段別人很不喜歡的話,而不用擔心公權力因此讓我閉嘴?這些當然很重要。困難通常發生在角色交換之後。當我認為你錯了,甚至非常討厭你說的話,我是否仍然承認你有把話說完的權利?法律可以保障一個人的發言權,卻沒辦法保證每個人在面對異議時,都能克制自己。這也是言論自由從制度走進現實生活後,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
柯克生前最知名的活動之一,就是到美國各地的大學校園公開辯論。你可以喜歡他的政治立場,也可以非常討厭。他的辯論方式有人認為犀利,有人覺得充滿表演性,甚至認為他刻意選擇有利於自己的辯論場景。這些都可以批評。但那些校園活動至少保留了一個很簡單的規則:你不同意他,可以走到麥克風前反駁他。你可以質疑他的資料、攻擊他的邏輯、指出他的矛盾,甚至把他問得答不出來。只要雙方還在說話,至少還是在用語言處理衝突。
槍聲完全不同。它不會提出更好的論證,也不會證明對方錯了。它做的事情非常簡單,就是直接消滅一個人繼續說話的可能。所以,如果檢方對政治動機的主張最後成立,那會是言論自由在現實世界裡最徹底的一種失敗。制度已經保障他的發言權,但有人無法接受他說的內容,最後放棄反駁,選擇讓對方永遠無法把話說完。這也說明了一件事情,就是接受一個和自己意見完全相同的人,這個不難做到。麻煩通常從對方開始說出你厭惡的東西時才出現。你覺得他的政治立場荒謬,認為他的價值觀傷害社會,甚至相信他的主張如果成為政策,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
這時候怎麼辦?你可以批評他,可以公開反對,可以組織活動,可以透過選舉把他支持的人趕下台,也可以走到他面前,用最尖銳的問題逼他回答。言論自由沒有要求我們喜歡彼此,它要求在分歧走到最激烈的時候,我們仍然把處理分歧的方法留在語言、制度與法律裡。
這條線看起來很簡單,實際上並不好守。人在聽見自己極度厭惡的觀點時,很容易從「我反對這個主張」,慢慢走到「這個主張不應該出現」,再走到「說這種話的人不應該出現在這裡」。
到了最後,公共討論裡可能只剩下和自己相似的聲音。
當然,言論自由並不等於所有言論都沒有法律邊界。威脅、教唆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本來就有法律處理。而一個人的政治立場令人厭惡,本身不能成為取消他說話資格的理由。否則例外加得愈多,最後被保護的往往只剩下自己喜歡的言論。那其實已經不太需要「自由」兩個字了。
查理.柯克不需要因為死亡而成為所有人的英雄。他的政治主張仍然可以被批評,他生前說過的每一句話,也不會因為遭到殺害就自動變成正確。如果你真的認為他錯得離譜,更應該把那些主張攤在陽光下,逐條反駁。因為反駁至少承認了一件事:我們仍然生活在同一個政治共同體裡。我不接受你的答案,但我接受你有資格提出答案。
柯克最後倒下的地方,是一所大學,這件事情因此帶著一種格外沉重的反差。大學原本應該是最習慣處理不同答案的地方。一個人提出主張,另一個人提出證據反對;論證不好,可以拆掉重來;意見談不攏,明天還可以繼續爭。文明建立的很多制度,其實都在做一件很樸素的事情:讓人即使恨得牙癢癢,仍然不要直接動手。
一年過去了,我們當然應該問,下一場校園活動如何更安全。但也許還可以再問一個更簡單的問題。當我走向麥克風時,我希望你讓我把話說完。那麼當你走向麥克風,而且準備說出一段我非常厭惡的話時,我願不願意給你同樣的權利?憲法可以保障言論自由,一個社會是不是真的相信言論自由,要等到自己最討厭的人開口時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