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小美與阿倫於2006年11月間結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不料,前年5月中旬,小美在家中3樓房間休息時,卻聽見2樓丈夫房間內傳來不明的女性呻吟聲,下樓敲門察看後,房間內先是傳出嘈雜聲,過了一會,阿倫才神色慌張且衣衫不整打開房門,小美見狀,當場氣得大罵:「你已經結婚了還帶女人來家裡做?搞什麼?」阿倫則帶著花花快步下樓,並開車離去。
小美進入房間檢視,發現不但床鋪被褥凌亂,且留有剛使用過之情趣用品及垃圾桶內殘留仍潮濕之衛生紙團,但與丈夫對質,卻遭狡辯推托,而且更變本加厲,開始頻繁在深夜外出過夜,房間內更經常出現其他女性的私人衣物及情趣用品。
在事發後2個月,阿倫趁妻子外出旅遊時,再次帶花花回家,男方不僅揹著女方進出屋內,小美還從監視器畫面看見2人舉止親密且毫無忌憺,讓小美備受煎熬;隔年7月,小美從丈夫遺留在家中的手機發現,2人有隱含暗示性行為的對話,如「等等喝完酒我又會想要做愛」、「沒有跟你嘿咻嘿咻怎麼喝都不夠」等,期間長達2年,最後小美終於忍無可忍,對花花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並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不過花花則辯稱,認識阿倫時,對方自稱單身、已離婚,不知道對方其實仍有婚姻關係,也否認與其發生關係,甚至還曾告知男方,如果想發生關係,直接去找妓女,更表示不可能有內衣遺留在男方家中,並在開庭時稱與男方已1年多沒有聯絡,更沒有小美主張的2年關係。
法官檢視小美提出的照片、影片等證據,顯示花花確實曾進出其住家,同年7月再次搭乘男方車輛前往其住處,上下車時由男方揹負一事,也有監視器畫面佐證,2人互動自然,儘管當天花花疑似有酒醉情形,但未下車前仍有數錢、上車後亦有抬腳穿鞋的動作,可知並非完全不省人事,卻任由男方揹負,足認2人關係已超越一般男女之正常社交行為而有親密之行舉。
至於花花辯稱不知對方仍有婚姻關係,法官認為,在5月與男方共處一室遭撞見時,小美曾當場痛斥「你已經結婚了還帶女人來家裡做?搞什麼?」理應知悉對方為仍有配偶之人,實在無從推諉不知。
但法官也認為,儘管小美提出丈夫與對方的對話紀錄,當中包含暗示發生性行為的露骨話語,但檢視花花的回應,多未有正面回應或僅簡短回以「別鬧了」、「滾啦」等語,因此無從證明2人卻有發生性行為。
因此,法官認定花花不法侵害他人配偶身份法益,但審酌侵害情節暨程度、小美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即屬無據,應不准許,最終判賠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