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銘、陳幸妤的離婚協議書中被圈起的第8條約定,雙方就婚姻隱私、協議細節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揭露、批評或詆毀,限制範圍甚至擴大至家人。此條款最受矚目的是金額高達1億元的懲罰性違約金,直接超越先前雙方爭執不休的2300萬元教育基金。
合約效力與誠信爭議 杜奕瑾拆解法律程序漏洞
趙建銘一邊比噓,一邊卻主動將協議交給媒體,律師分析其客觀上已屬「對外揭露」,恐已踩上自己簽下的保密紅線。PTT創辦人杜奕瑾發文表示,保密協議可以保護隱私,但絕非單方的「封口令」,更不能當成規避法律與公共利益檢驗的盾牌。他從法律實務切入,拆解此份合約的五大爭議。
首要是「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者應負舉證責任。目前外界僅見無完整簽名的節錄或圖片,在法律上不能直接認定協議有效,更無法認定陳幸妤負有特定保密義務。
其次,若合約約定不公開,趙建銘主動將文件提供媒體,已涉嫌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保密義務應為雙方約定,不能自己公開作為輿論攻防,卻要求對方噤聲,已構成權利濫用爭議。
私契難遮公共利益 醫療安全不受限制
杜奕瑾強調「不公開協議」不等於「不得評論診所醫療品質」。陳幸妤評論診所後,衛生局已查出違規。此案涉及醫療法規、病患安全等公共利益。依《民法》第72條,背於公序良俗之合約無效,私契不能禁止揭露違法事項。最後,子女扶養與財產爭議若涉不當處分,可能觸犯《刑法》侵占與背信罪,不能拿保密條款排除法律檢驗。
杜奕瑾呼籲趙建銘,要求他人閉嘴前,應先說清楚誰先將協議提供給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