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妻提告指出,去年5月間丈夫陳男因案入獄服刑,不到一個月她就收到陳男自獄中寄出、封緘處書寫「寄妻子」的信件,滿心歡喜拆開後細讀卻發現,這封信的收件人寫著「柳XX」,且字裡行間均以「寶寶」、「老婆」、「老公」、「愛妳」等親密用語相稱,簡直晴天霹靂。
陳妻痛心表示,她看了信趕緊詢問婆婆跟丈夫的好友,才知道柳女是丈夫的外遇對象,為了進一步證實,她也親自到監所申請面會,丈夫陳男也不否認有外遇,因而依法提告向兩人求償。
對此陳男抗辯稱,妻子收到的信件信封確實是他寫的,但信件內容是同舍陳姓獄友寫給筆友柳女的情書,柳女是他介紹給獄友認識的,因獄友無法寄信,才由他代寄,自己絕無外遇。柳女也喊冤稱自己從未收到該信,且認識陳男時對方出示身分證顯示未婚,兩人僅是普通朋友,她直到收到陳妻的訴狀,才知道陳男已婚,但兩人確實沒交往。
由於陳男及獄友名字都有一個「宏」字,法官當庭勘驗信件,發現信封上的「宏」字寫法工整,與信件內文潦草的「宏」字筆跡有明顯差異,確實可能出自不同人之手。法官認為,若陳男真要寄情書給外遇對象,絕不可能將信寄回自己與妻子的戶籍地,顯與常理不符,而陳妻也無法證明信件為陳男親筆所寫,認定侵權行為舉證不足,判決正宮敗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