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女公關因積欠35萬元債務及15萬元借款,被每月高達10%的高額利息壓垮無力償還,去年2月間遭債主委託綽號「阿文」的洪男前往被害人工作的小吃部討債,洪男則找來張姓、阮姓同夥到場談判。
不料,談判過程竟演變成酷刑現場,3人開始對女公關施暴凌虐,張男先暴打女公關巴掌,搶走她的皮包抽取萬元現金、逼迫說出提款卡密碼,但交由同夥外出提領後,發現她帳戶內僅剩600元,張男怒稱:「你欠錢比較大,還是我討錢比較大,你要不要聽我的話」,隨後強迫她脫掉全身衣物,要她將桌上啤酒瓶插入自己下體;女公關因無法自己動手,張男竟直接粗暴將酒瓶塞入,並當場錄下影片、照片,錄影中還強迫女公關說:「對不起,我欠你們錢,本金和車馬費加起來100萬」,張男則恫嚇她若再不還錢或跑掉,「會將影片張貼上網,讓全臺灣知道」。
之後洪男等人先行離開,張男又鎖上包廂門,強迫女公關脫掉衣服,在包廂內對她性侵得逞,數日後張男等人又再度上門恐嚇取財,並強搜金飾現金。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手段殘忍、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創傷且毫無悔意,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罪等數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同夥洪男則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2月。
洪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查出洪男在張男施暴過程中,曾開口表示「不要那麼過分」,且僅配合拍照錄影,未下手性侵。此外,洪男二審期間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且已賠償完畢,獲被害人原諒,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洪男有期徒刑6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