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車拒檢狂撞輾傷警腳 警合法用槍不起訴
2021年4月25日深夜11點多,林芷安駕駛轎車搭載林姓女死者,行經新莊區中港東路與中港三橋路口時遇警方臨檢,執勤員警見林芷安未飲酒本欲放行,但潘姓隊員發現該車車主遭另案通緝,隨即上前拍打駕駛車窗示意停車受檢。
林芷安因無照駕駛且車內藏有毒品,心虛下竟拒檢逃逸,猛力衝撞附近車輛,左輪甚至直接輾過潘員的腳。潘員拔槍連開2槍反擊,未料第2槍由副駕駛座林女的左後背射入,貫穿左肺葉及主動脈弓,經送醫急救仍於翌日凌晨傷重不治。警方事後也在車內皮包中搜出海洛因與安非他命。
事後,衝撞警方的林芷安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開槍的潘員則被依殺人罪送辦,新北地檢署調查後支持警方合法用槍,予以不起訴處分。
國賠民事一二審皆輸 損失補償漏關鍵程序再踢鐵板
死者母親陳玟貞認為警方用槍過當,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要求新北市政府賠償250萬元,並要求市警局及新莊分局連帶賠償413萬元,但民事一審敗訴,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後,日前也遭高院駁回。
不過,林母另依修正前《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主張死者並非警方欲逮捕的對象,另向新北市政府請求250萬元的死亡損失補償慰撫金。這部分由高院民事庭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新北市府抗辯,林芷安曾供稱是林女催促他「趕快開車逃逸」,且林女體內驗出毒品反應,顯見兩人有共犯動機、自曝於風險中,並非「無辜的善意第三人」,市府依法拒絕補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損失補償,若不服機關拒絕,當事人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救濟,才能向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法官審判時已向原告律師說明,但查遍卷證,林母在打官司前「根本沒有經過訴願程序」,違反行政訴訟法強制規定。法官認定本案起訴程式不合法,瑕疵也無法補正,駁回林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