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歸女驚魂!色狼持刀挾持欲侵犯 檢起訴爆「嚴重瑕疵」:口罩、兇器特徵全不符判無罪
女子指控葉男持刀襲擊,還意欲侵犯,但法官審理調查發現,口罩、兇器特徵全不符合,加上檢察官無法提出更多積極證據,判決葉男無罪。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夜歸女驚魂!色狼持刀挾持欲侵犯 檢起訴爆「嚴重瑕疵」:口罩、兇器特徵全不符判無罪

Google 設為偏好來源
Facebook 分享
新竹市去年6月間爆發一起驚悚的持刀性侵未遂案,一名葉姓男子被控在凌晨時分襲擊夜歸女子,並試圖強行脫褲侵犯,檢方將葉男起訴後,新竹地院卻認為,雖然被害女子指證歷歷,但其對於犯嫌是否配戴口罩,以及兇器刀械的特徵描述,竟與監視器畫面及扣案證物完全不符,法官認為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無法排除真兇另有其人,最終判決葉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橋下驚魂!夜歸女控遭持刀抵腰 奮力反抗尖叫驚險脫身

去年6月21日凌晨3點多,當時被害A女獨自走在新竹市東區關東路208巷橋下,突然遭到一名男子襲擊。根據A女指控,對方右手持摺疊刀抵住她的腰部,嚇得她閃躲跌倒導致左膝擦傷。葉男隨即以左腳壓住她的腹部,並在A 女大聲求救時,猛力掐住她的頸部試圖噤聲,接著更動手想解開自己的長褲鈕扣。
過程中,A女為了保護自己,不斷用手腳推踢反抗,葉男則持刀在A女眼前揮舞恐嚇,甚至強行拉起她的上衣。所幸在A女持續尖叫與掙扎下,葉男見無法得逞才移開腳步,A女隨即起身逃往馬路報警求助。警方隨後根據路口監視器鎖定葉男,並在搜索其住所後,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將他移送法辦,引起地方社會關注。

口罩、水果刀特徵全錯!監視器錄影成逆轉關鍵

但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卻出現驚人逆轉。葉男堅決否認犯行,強調自己當時雖然出現在附近,但並未進入案發地點攻擊A女。法官清查證詞發現,A女在警詢及審理時多次強調,對方在攻擊時有配戴口罩,是在壓制過程才將口罩拉下來。但根據法官調閱的路口監視器擷圖顯示,葉男在案發前後出現在附近街頭時,面部自始至終均「未」配戴口罩,也沒有任何拉下口罩的動作。
此外,A女對於兇器的描述也與事實存在顯著落差。她指稱行為人拿的是一把長約15公分、按壓就會彈出來的咖啡色把手水果刀,且握把上有寫字。
但法院當庭勘驗警方從葉男處扣得的摺疊刀,發現該刀具並無按鈕裝置,刀柄上只有花紋而無文字,顏色更與咖啡色完全無關。法官認為,這兩項極為關鍵的特徵指認錯誤,讓證據的信賴度大打折扣。

指認程序遭質疑「先入為主」 證據不足判無罪

除了物證不符,指認程序的合法性也成為辯論焦點。辯護人指出,警方在案發後是先提示路口監視器照片給A女看,隨後A女才指認葉男就是犯嫌,這可能導致A女在驚魂未定且環境昏暗的情況下,受到暗示而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
法官認為,A女曾自承當時天黑且非常緊張,連對方穿什麼鞋子、側背包樣式都看不清,其原始印象本就模糊破碎,經警察提示照片後,記憶極易受到汙染。
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葉男曾出現在案發地點周邊,但並未拍到他進入橋下作案的影像,且周邊仍有其他行人車輛,無法排除行為人另有其人的可能性。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在檢方未能提出更多積極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葉男無罪。
不過,葉男雖在此案脫身,但他另涉及3起竊取電動自行車及機車的案件,法院仍依竊盜罪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

★《鏡報》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延伸閱讀

promote-topic 關閉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