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士檢書記官涉偷拍入獄!又爆「侵占贓物、拷貝私密片」  二審改判4年6月
前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涉嫌侵占贓物、拷貝私密片遭判刑。資料照片

前士檢書記官涉偷拍入獄!又爆「侵占贓物、拷貝私密片」  二審改判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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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2:37:00最後更新 2026/07/01 12:46:09

記者:

馮茵

前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在士檢偵查大樓偷拍21名女子如廁,被重判3年6月,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已經定讞,入獄服刑中;他又被控在擔任贓物庫書記官時,侵占地檢署贓證物、擅自拷貝刑案私密影像,遭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年1月判林男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高院1日酌減改判他4年6月,可再上訴。
林顥倫自2013年1月1日調任士檢書記官,8年後開始任職贓物庫書記官,工作內容為收受贓證物、管理、拍賣、發還、銷燬等工作,但他卻在2021年間,利用職務機會,侵占本該沒收銷毀的贓物,還將妨害秘密影像拷貝在自己的電腦、隨身碟內。檢方認定,林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以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林顥倫的律師主張,扣案物品屬私人財物,國家只是短暫保管,不應該被認定是公有財物,檢方主張,扣案物已依法完成銷毀處分,屬司法機關依法管理的範圍,檢方有義務防止相關證物流入市面。尤其本案涉及妨害秘密影像,若外流恐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也有違社會大眾期待,因此認為相關行為已侵害司法管理法益。
至於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檢方指出,該罪所保護的法益是「電磁紀錄本身」,而非設備所有權。對此,林男的辯護律師則反駁,扣案物並非公有財產,且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資通安全,本案並未造成任何資安危害,主張林男行為不構成犯罪。

當庭痛哭辯:當時我生病了 想回家看小孩

宣判前,林顥倫當庭痛哭,表示自己之前是生病了,服藥已有改善,入監後也不斷反省,談及許久未見的家人與孩子,一度哽咽懇求法官「讓我早點回家」。
士院一審認定,林男患有窺視症,犯後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情節輕微予以減刑,因此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設備電磁紀錄罪,判刑5年。
案件上訴,高院考量他認罪且捐款給犯保協會,因此酌減刑度,今(1日)撤銷原判決改判他4年6月徒刑,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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