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饒河夜市攤商指控,市場處傍晚回應,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設施或公共用地,不得懸掛或插設競選旗幟、布條等廣告物,市府列管輔導的攤販集中場(區)亦應依法辦理。
市場處提及,若競選旗幟或廣告物設置於公有道路、公共設施或公共用地,市府將依法請懸掛者移除;至於攤販個人的攤車、衣帽、口罩等私人物品,則不在限制範圍內,市府從未禁止攤販個人使用或穿戴競選相關物品,相關規範十分明確,請勿混淆或以訛傳訛。
對此,沈伯洋今天(18日)晚間偕同選區議員赴景美夜市掃街拜票,並接受媒體聯訪表示,首先他要講第52條規定是在第3項、不是第2項,市場處引錯條文,「我覺得還是要稍微注意一下條文的引用」;再來裡面提到行政中立,但第52條第三項不是在講行政中立,這是第2次錯誤,它已經犯兩個層次的錯誤。
沈伯洋指出,無論如何,在選舉期間除了《選罷法》之外,台北市政府也有自己的規範,它應該從規範出發告訴大家「今天競選的旗幟應該怎麼樣?」最主要是安全問題,比如說旗幟可能會弄到別人等等之類的,或許才是它們更應該注意的,接下來它們應該會做後續函示,就看後續台北市政府怎麼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