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於4月11日晚間飲酒後,隔日凌晨跨坐機車停在彰化市一間海產店前,警方巡邏時發現他逆向停放並上前盤查,酒測結果為每公升0.25毫克,達到公共危險罪法定標準,因此移送法辦。
法院解析:關鍵在於有無「駕駛」事實
陳男始終辯稱,自己只是坐在機車上考慮是否要騎車返家,當時沒有發動引擎,只是用雙腳慢慢把機車移動,還一邊與店家老闆聊天,並未真正騎車上路。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後發現,陳男確實是以雙腳滑動方式,將機車從路邊倒退、再逆向往前滑行一小段距離後停下,全程沒有證據顯示機車曾靠引擎動力前進。警方返回現場時,他仍停在原地與他人交談,畫面也未拍到任何利用機車動力行駛的情形。
酒測達標但未「使用動力」 法院:不成罪
法官指出,刑法酒駕罪所稱的「駕駛」,必須是行為人控制交通工具,並藉由車輛本身動力移動、實際參與道路交通,才會對公共安全產生法律所要防範的危險。僅跨坐機車、開啟電瓶、甚至發動引擎,都不能直接推論已經構成酒駕。
法官進一步表示,本案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陳男曾利用機車動力行駛,檢方舉證不足,依照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認定構成公共危險罪,因此判決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但法官也提醒,這起判決並非代表酒測超標即可免責,而是因檢方無法證明被告已有法律所定義的「駕駛」行為。若酒後已實際發動車輛並利用動力上路,即可能成立酒駕犯罪,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