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花在民國113年2月18日用多個不同的帳號,透過Messenger私訊7人,對這7個人說小香婚內出軌、跟其他男人外遇,連裸照都拍了,還外流出去,並指名道姓寫出小香老公的名字「XXX夫婦兩個都搶別人的老公老婆還有裸照外流」。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小花的行為足以毀損小香的名譽,小花所傳送訊息的內容,旨在揭發指小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外遇出軌之行為,且有裸照外流,指責她有婚外情、裸照外流之具體事實。
法官認為,依照一般社會生活通念,小花的行為足以使他人產生小香對配偶不忠誠、私生活不檢點而違反社會倫理規範之負面印象,顯足以貶損小香的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
並且,小香在民國113年3月26日還冒用小香前夫的名字,將小香的私密照片傳給他人,雖然照片裡小香沒有露臉,但內容提告小香名字的諧音和現任的老公,所以法官認定收到訊息的人能猜出私密照是小香的。
小花出庭時否認犯行,說分身帳號不是自己的、自己也沒有傳送那些訊息,可能是有人故意陷害。但法院調查發現分身帳號曾上傳生活照,都是小花自己的自拍照、寵物照或是出國遊玩的照片,所以認定分身帳號就是小花自己開設的。
法官表示,受害者小香不是公眾人物,就算私德有問題,也與公共利益無關,不能拿來當作攻擊工具。至於犯行者小花不僅否認犯行,也沒有和小香和解,最後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3個月有期徒刑,另依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8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