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振中自2022年底起擔任屏東縣竹田鄉第19屆鄉長,擁有公所人事進用及核定的權限。2023年1月間,竹田鄉一名謝姓男子的岳母為了幫女婿「打點」工作,與吳振中達成協議,以90萬元的代價換取清潔隊員職缺,並親自將現金送往吳男住處。隨後公所在同年4月發布清潔隊員徵選公告,謝男依約前往報名並參加面試,最終順利獲得錄取。
全案經檢調接獲檢舉展開調查,吳振中一度遭羈押禁見,隨後在偵查中改口坦承收受90萬元賄款,並主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一審遭判3年10月。他提起上訴後抗辯,該次公所一共招聘了4名清潔隊員,他對其餘3人均無收賄行為,自己並非出於賣官目的而主動索賄。此外,他強調自己過去沒有前科、任內政績有目共睹,加上近期身體健康出問題需要持續就醫,希望法院能從輕量刑。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吳振中身為地方公職人員,本應廉潔自持,卻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賣官,不僅嚴重破壞公務機關的公正性,更傷害政府信譽。雖然吳男在偵查中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符合減刑要件,且一審已據此充分考量並妥適量刑,其犯罪情節並無其他情堪憫恕之處。因此認為他上訴理由不足以變更判決,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