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近日,高雄市四維國小發生教師墜樓身亡事件,引發輿論探討到校園濫訴問題。事實上,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除校園以外,公私部門職場與法院,諸多有關以「性別平等」、「霸凌」為藉口的濫訴案件,已是長年積累、苦無解方的老問題。
就設計體制而言,為保障申訴人權利,一旦號稱被性騷擾、霸凌者提出檢舉案,縱使因程序不受理或無理由遭實體駁回,也不會受到法律上不利益對待。檢舉提出成本低廉,加上失敗也不用負責,原則上沒有誣告罪問題,「申訴制度飛彈化」現象於是生焉。換句話說,原本是利益良善的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有時卻遭到惡用,成了恣意攻擊、毀滅他人的法律飛彈。
從被檢舉人的視角來看,一旦程序啟動,就陷入了一連串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務員保障法、職業安全法等法律所規定的種種調查與答辯狀態。倘若第一線操作認定性騷擾、霸凌制度的相關人員係由受過科班法律專業訓練,瞭解訴訟法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原理之專業人士擔任,或許還有可能適時攔截濫訴飛彈的攻擊,還無辜者清白。但無奈的是,諸多職場上性騷擾、霸凌案的調查與操作,因為制度設計缺漏,導致法律專業有可能完全摒除在外。
根據教育部訂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其中第9條規定有關學校接獲檢舉後,係由調查人才庫人員1人加上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認定檢舉事件受理與否。魔鬼就在細節裡,在這個程序裡參與案件應否受理案件之人,很多現實狀況是沒有任何人具有科班法律專業,而是依賴素樸的「感覺」來判斷檢舉案件有無具體內容?應否展開後續調查?退步而言,縱使調查程序裡面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但是在無記名投票表決下,非專業主導的可能性大增。於是乎在把關不嚴、檢舉案件寬鬆成案的時代氛圍下,攔截濫訴飛彈的防禦系統,事實上經常處於功能麻痺狀態。
法律絕非萬能。但性平、霸凌事實之調查與認定,為何法律專業至關重要?以性平案、霸凌案所共通涉及的侵害行為認定來說,基本上調查者要有清晰概念,先界定誰是被行為人、被指控的行為人又是誰。倘若檢舉人指控的是有人遭霸凌、但自己卻非被行為人,只是宣稱看到或聽到而已。此時該調查案件即應以不受理終結。至於更周到的處理,則是另外開啟新程序,詢問在前檢舉案所稱的被行為人,是否果真遭受霸凌侵害。
其次,就調查侵害行為部分而言,由於現階段時光機尚未發明成功,任何侵害行為的具體事實都要扣在證據法則之上。究竟有無具有說服力的人證、物證可以支撐行為人的霸凌行為確實存在?人事時地為何?案件受理前應詳予釐清才是。
遺憾的是,晚近筆者發現有機關略過以證據為基礎的霸凌行為調查,離譜地逕以非法律手段的「匿名問卷調查」與分析,作為認定霸凌成案與否的重要依據。匿名指控猶如匿蹤飛彈,被檢舉人根本無從藉由跟自稱遭性平或霸凌的被行為人進行交互對質,釐清事實。這種逸脫法律專業的事實認定歪風一旦放任蔓延,筆者悲觀預言,濫訴案件只會繼續增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