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葉姓男子擔任嘉義市西區公所技士期間,負責承辦「111年度西區道路附屬設施維護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該標案最終於2022年3月3日,由林姓男子經營的土木包工業以607萬元得標。按標準採購程序,應依序經過公告招標、廠商得標、簽約、機關發出派工單後,廠商方可開工,最後由監造單位確認並驗收付款。
然而,這個標案實際作業時序卻出現「程序倒置」。檢廉調發現,包含「蘭州一街溝蓋破損」在內的28處維護修繕工程,實際上在2022年3月標案決標前,就已經由林姓廠商施作完成。葉姓技士明知此情況,卻仍於同年4月製作不實的派工單與驗收紀錄,虛構派工日期,並送交不知情的各級主管核章,試圖讓非法程序在公文書上顯得合法。
為了讓後續請款順利,得標廠商林姓負責人也配合演出,在業務上負責的施工日誌中填寫虛假的施作日期。負責設計監造的顧問公司員工邱姓男子,同樣在明知28處維修點已提前完工的情況下,指示不知情的文書人員將不實內容填入監造報表,併同其他竣工文件向西區公所申請部分驗收。
此案經民眾檢舉後,廉政署報請嘉義地檢署指揮偵辦。廉政署訊問期間,葉姓技士與廠商林男均坦承犯行。監造人員邱男則在初次偵訊時僅承認部分違規,直到第二次偵訊才交代全盤細節。檢方認為,此類集體編造紀錄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公務機關對於標案履約管理的正確性。
嘉義地檢署特別說明,全案出現嚴重的程序違規與文書造假,但調查後沒有發現葉姓技士與廠商之間涉及賄賂、圖利或其他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的事證。檢方審酌被告等人雖提前施工,但「工程確實有做」,且無事證證明有非法謀取財物之意圖,因此最終未以貪汙罪起訴。
法界人士推測,地方政府出現「未標先做」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里長陳情或地方存在緊急搶修需求,基於時效考量而先行施工,但為了能順利撥付工程款,相關人員才鋌而走險補齊虛假的文書紀錄。儘管如此,檢方仍強調,公共工程的行政程序不容隨意顛倒,集體造假公文已觸犯刑法,藉此呼籲公務體系應恪守法治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