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正宮與人夫2016年11月結婚,婚後育有4名子女。正宮婚後兼顧家庭與娘家多間公司的管理,並全力支持人夫的事業與學業。然而,人夫於2025年初先被發現接受酒店性招待並購買半套服務,隨後又與就讀EMBA期間結識的博士班同學小三往來密切。
正宮委託徵信社調查發現,人夫與小三於2025年6月26日至7月8日期間,密集前往嘉義智選假日酒店過夜達10次。徵信社錄下的影片顯示,兩人在飯店共進晚餐,隔日於餐廳用餐時,小三撫摸人夫的左上臂與肩膀,人夫則觸摸小三的大腿與臀部,肢體互動頻繁。
人夫曾於同年4月前往日本淺草寺為小三祈福,並將自己與對方的八字進行推算。小三的辦公室保險箱內,也被發現代為保管人夫總計3只價值不菲的高檔手表。
面對指控,兩名被告均全盤否認。人夫辯稱,兩造婚姻早因過去糾葛漸生裂痕,正宮早在2024年底便提出離婚與財產分配請求,顯見婚姻已無存續意願。他強調與小三相差13歲,歷來僅以同學及姊弟情誼相待,兩人是在婚姻破裂後才密集往來,並未造成正宮精神痛苦。
對於飯店過夜,人夫與小三皆辯稱,因兩人共同擔任EMBA校友聯誼會的正副會長,為擴展國際商務,常需與國外廠商對接,受限於跨國時差,才必須在深夜時段利用具備網路、電源且安靜的旅館房間開設線上會議。
小三則辯稱,自己主觀上完全不知人夫已婚,且人夫從未向她表露婚姻狀況。至於餐廳的肢體接觸,她堅稱僅是姊弟間的打鬧戲耍,且當時曾伸手將男方的手拿開,並無踰矩。她同時質疑正宮提出的影片為不法取證,嚴重侵害其生活隱私,應無證據能力。
嘉義地院法官審理後,逐一駁回被告抗辯。關於證據能力,法官認為妨害婚姻行為具有高度隱密性,被害人取證極為困難,正宮是出於防衛權利而權衡取證,並未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手段,符合比例原則,認定影片具證據能力。
針對小三辯稱不知男方已婚的說詞,法官檢視兩人在2024年11月的合照,確認人夫左手無名指均配戴戒指。正宮父親、地方政要也出庭作證表示,在2024年11月的陽明清大EMBA校友聯誼活動中,他曾親自帶著人夫逐桌敬酒,逢人便介紹「這是我的女婿」,人夫在公開場合皆稱呼他為「爸爸」,其已婚身分在地方社交圈屬眾所皆知。
小三在訴訟書狀中曾坦承,人夫是因與正宮爭吵離婚而搬離原住所,才將貴重手表交由她保管,顯見小三說謊,她早已知悉男方家庭狀況。
法官審酌,兩造皆具備高學歷,正宮目前擔任數家公司負責人,月入約26萬元;人夫年收入約300萬元;小三也擔任數家公司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月入約10萬元。
法官認定兩名被告的密集過夜與親密肢體接觸,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衡量三方身分、地位與經濟條件後,認定原告求償300萬元過高,判決兩名被告應連帶賠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