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女與洪男是合法配偶,翁女在明知洪男已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仍與其長期保持密切聯繫。兩人互動極其頻繁,平均每日通話次數高達5至10次。張女認為,這種高度密集的通訊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社交往來,嚴重破壞其與丈夫間的婚姻信賴基礎,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
除了感情介入,張女更指控此案涉及財產侵害。張女表示,翁女得知洪男家中存放正宮所有的5至6兩黃金後,竟要求洪男將該批黃金盜出並變賣。洪男聽話變現後,將所得款項分批轉交或匯款給翁女。張女發現財產與感情雙重遭損後,決定採取法律行動。
訴訟過程中,張女原先向翁女求償高達900萬元,但隨後於2026年3月提出陳報狀,並於同年5月言詞辯論期日將金額縮減為80萬元,其中包括財物損失6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
金門地院審理期間,翁女始終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進行爭執。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
法院進一步檢視原告提出的證據,包含兩人聯繫的照片、銀行匯款紀錄、黃金交易明細以及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認為原告所述情節與證據相符,堪信為真實。最終判決翁女應給付原告80萬元。全案可上訴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