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起訴書指出,2026年3月29日晚間7時30分許,被告蔣男在亞太棒球場成棒主球場3樓3壘側電梯前與工讀生蔡姓男子發生口角。蔣男因不滿對方態度,當場情緒失控,在現場眾多民眾面前對著蔡男憤怒咆哮「你是在靠北喔(台語)!」語畢,蔣男更直接使出強暴手段,右手猛然揮向蔡男左臉頰,力道之大令在場眾人側目。
蔡男當下被打得頭暈目眩,隨後前往台南市立安南醫院就醫。經診斷發現,蔡男左臉部有挫傷併頭暈,且左口腔黏膜亦有擦傷。蔡男隨即向台南市警局第三分局報案處理。
儘管蔣男聘請律師辯護,但在檢方的偵查下,其行徑無所遁形。檢察官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更掌握了現場熱心民眾以手機錄下的影像檔案,清楚記錄下蔣男動粗的瞬間。檢察官於4月28日進行勘驗後,認蔣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相關證據與診斷證明書內容相符。
檢方認為,蔣男在公眾場所辱罵並動手,已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以及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由於蔣男是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項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承辦檢察官偵結,建議法院從一重罪之傷害罪嫌處斷,並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