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涉及婚姻爭議的案件,裁判書公開時須遮蔽當事人姓名。另依司法院114年12月10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024985號函釋,「婚姻爭執」範圍包含侵害配偶權案件,因此本案判決書未揭露當事人完整身分。
判決結果部分,法院認定,粿粿與王子須連帶賠償原告范姜彥豐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萬元,並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訴訟費用也由兩名被告共同負擔。判決同時宣告得為假執行,但若被告提供100萬元擔保,則可免於假執行。
判決指出,原告范姜彥豐主張,配偶粿粿與王子於去年4月共同赴美旅遊返台後,雙方互動已明顯超越一般朋友往來界線,存在逾越正常社交尺度的親密行為,且毫不避諱親友知情,已對其婚姻關係造成重大傷害,侵害其配偶權,因此提起民事求償,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審理過程中,粿王兩人對范姜所提出的事實主張及請求內容,於法庭上當庭表示認諾。法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直接以認諾為基礎作成敗訴判決,命其連帶賠償范姜彥豐精神損害賠償金額100萬元,全案確定范姜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