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副教授
當台電近日正式遞交「核三再運轉計畫」至核安會審查,公共討論迅速回到熟悉對立:供電壓力與安全疑慮。然而,真正應該被正面回答的問題是—這項決策究竟建立在什麼樣的制度基礎上?又是由誰負責?
延役從來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政治與法律選擇。依照現行制度,新建電廠必須接受完整環境影響評估,從設計到事故風險全面檢視;但對於運轉數十年的核電機組,卻可能透過延役機制,在未經同等審查的情況下繼續運作。這樣的制度安排,等於允許政府以「舊規則」面對「新風險」。
問題在於,這個選擇是誰做的?當安全標準隨時間提高,制度是否同步更新?還是透過延役機制,讓過去的審查門檻繼續適用於當下?如果今天要新建一座核電廠,是否可能在沒有更嚴格審查的情況下通過?若答案是否定的,那麼為何老舊電廠可以例外?這不只是技術判斷,而是責任分配。
國際案例已經提供清楚對照。以美國密西根州的Palisades核電廠為例,該廠原已除役,後續在聯邦與州政府支持下評估重啟。然而,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要求其重新提交完整安全審查,包括環評報告、設備老化、材料劣化與事故風險評估,並須經公開程序與專業審議。換言之,即使是延役或重啟,也必須回到接近「新建審查」的嚴格標準,而非沿用既有許可。
這正突顯一項關鍵制度差異:延役究竟是「既有權利的延續」,還是「新風險條件下的重新授權」?若將延役視為前者,審查自然趨於寬鬆;若視為後者,則必須重新檢視所有風險條件,包括設備老化、極端氣候與外部威脅。在氣候變遷與地緣風險同步升高的當下,後者顯然更符合現代風險治理原則。
回到台灣,問題正出在這裡。當行政部門以能源安全為理由推動延役,卻未同步提出符合當代標準的審查制度,實際上就是在制度層面做出一項關鍵決定:在供電壓力之下,可以接受較高的不確定風險。但這樣的風險分配,是否經過充分揭露?是否有明確的責任歸屬?
更關鍵的是,立法與監督機制是否跟上。延役所面對的,早已不是原始設計時的風險條件。設備老化、極端氣候、區域安全環境變化,都在重塑核電風險輪廓。如果法規仍停留在過去標準,而延役卻持續推進,那麼制度落差本身,就是最大的風險來源。
因此,如果政府認為延役有其必要,那麼真正應該提出的,不是技術可行性說明,而是一套經得起檢驗的制度設計:是否需要等同新建電廠的安全審查?是否納入獨立監督與公開程序?是否明確界定事故責任與長期成本?否則,「延役」將不只是能源政策工具,而是一次在程序上降低門檻的政治決定。
能源政策可以有不同選擇,但責任不能模糊。當政府選擇讓老舊核電廠在較低標準下繼續運作,它不只是進行能源配置,更是在替風險背書。這個背書,應該被清楚說明、被制度檢驗,也應該能被追究。否則,「延役」兩個字,終將只是用來包裝風險的技術語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