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原告人妻與阿強於2010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現已離婚)。人妻主張在113年4月間發現丈夫開著她的車載阿珍去吃飯、前往汽車旅館,事後聽取車內錄音筆內容,發現兩人有多次約會、親吻及性行為等逾越分際的行為,認為配偶權遭侵害,因此向阿珍提出賠償訴訟。
被告辯稱:僅是搭順風車的同事
阿珍在庭上堅決否認外遇,辯稱兩人僅是因工作交集而聚餐聊天的普通朋友,雖然確實搭過阿明的順風車,但絕無任何踰矩行為。對於人妻提出的錄音檔,阿珍不僅質疑其非法取得、侵害隱私權,更直指錄音內容音質太差,根本聽不出是誰的聲音,也聽不出所謂的「呻吟聲」或「親吻聲」。
法院判決:證據力不足且無法辨識身分
法官經實際勘驗證據後發現,人妻提供的錄影畫面僅見一輛車離開旅館,無法辨識車內人員。而關鍵的錄音檔案,被告否認自己是對話者,且經法院檢視,內容的確音質不佳、語意不明,無法確認錄音內容是否與人妻提供的譯文相符。
法官在判決中強調,雖然人妻主張被告拒絕聲紋鑑定是「證明妨礙」,但根據舉證責任原則,原告應先提出足夠的積極證據。由於目前證據無法證明錄音當下被告確實在車內,亦無法佐證有不正常男女交往事實,因此判定人妻主張難以採信,判人妻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