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5月17日下午4點57分,張男開車搭載妻子梁女行經新竹市東區新安路及展業二路之路口時,未注意往來車輛,撞上準備左轉的機車,導致機車騎士及後座乘客分別受到右膝蓋擦挫傷、右手肘挫傷、右髖部挫傷、疑似腦震盪等傷害。
因張男過去曾拒絕酒測遭註銷駕照,梁女擔心丈夫因此被警方查獲無照駕駛,便主動向到場處理事故的警員謊稱自己是車輛駕駛,並在交通事故現場圖上簽名,不過後來警方偕同2人查看路口監視器後,張男因良心不安,才向警方坦承妻子頂替一事,梁女也因此遭到送辦。
案經新竹地檢署偵結後,梁女被頂替罪嫌起訴,法官認其所為足以影響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應予非難,但念及她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犯案動機、目的等情狀,且梁女為張男配偶,為其頂替依法得減刑,最終判處梁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向國庫支付5萬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