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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7:37:00
震驚全台的「剴剴虐死案」近日因吹哨者曝光多張生前受虐慘照,再度引發社會公憤。藝人郁方看到相關影像後難掩悲傷與憤怒,於臉書發文直言:「我不想傷害粉絲的心,但我真的心碎了一地,哭了一晚。」痛批加害者殘暴行徑,字裡行間充滿對幼童逝去的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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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6:00:00
震驚社會的1歲男童「剴剴」虐死案進入二審審理後,高等法院宣判,保母姊妹劉彩萱無期徒刑及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目前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而剴剴劉姓生母劉則向保母、兒福聯盟和社工求償800萬元,案件由高院民事庭分案審理中。當初揭發剴剴虐死案的林姓男子今(18)日再度發文指出,其實剴剴生母是因刑期問題忍痛出養,甚至曾為賺錢棄保外逃,只希望能接回孩子,未料孩子由保母姊妹照顧後竟遭殘忍虐待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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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3:37:00
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涉嫌不實填寫工作紀錄、未確實通報,被認為是1歲半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凌虐致死的間接推手,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將其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檢辯雙方論述完畢後,由陳尚潔進行最後陳述。她用約10分鐘時間,吐露案發後的心路歷程,數度哽咽落淚,並對已逝的剴剴說:「在社工阿姨心中,祢是一個很可愛、很聰明的孩子。我知道祢現在在耶穌那裡,在那裡沒有病痛、沒有傷害,可以做一個幸福的孩子,因為耶穌會照顧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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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1:54:00
震驚社會的1歲男童「剴剴」虐死案進入二審審理,高等法院27日宣判,保母姊妹劉彩萱無期徒刑及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由於2人犯行極度惡劣,因此未被判死一事也讓眾多民眾憤慨不已。對此,經常針對時事發表看法的「法老王」律師王至德直言,雖然他同樣認為「判得不夠重」,但也無奈表示,在法定刑責的限制下,其實已無判處死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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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09:32:00
1歲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凌虐致死,手段殘忍令人髮指,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嫌起訴2人。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密集審理,去年5月進行一審宣判,姐姐遭重判無期徒刑,妹妹則判刑18年;檢辯雙方均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27日上午10點宣判,劉彩萱、劉若琳上訴遭駁回,刑期維持無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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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09:33:00
2023年底1歲半男童剴剴被保母姊妹虐死案,劉彩萱一審重判無期徒刑,劉若琳被判18年。兒少守護行動團體與生命權平等協會昨日(11日)發起「護兒少、反廢死」遊行,民進黨立委王世堅也特地為這場抗議活動發聲,堅持反廢死的立場,並砲轟廢死團體虛偽、誇張、欺世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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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09:21:00
引發社會公憤的1歲男童剴剴遭虐死案,近期有了最新法律進度。剴剴的生母劉姓女子在潛逃3年多後,今年7月底在台中沙鹿落網。然而,劉女日前竟以被害人母親的身分,向台北地檢署申請高達180萬元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引發輿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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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4:12:00
「剴剴案」震驚全台,全台輿論關注!立法院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272條之1,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加重其刑2分之1;若虐殺未滿7歲者,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新法也修訂第286條,凌虐未滿7歲者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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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09:59:00
台北地檢署13日進行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凌虐致死案,一審宣判劉彩萱無期徒刑、終生褫奪公權,劉若琳則判刑18年有期徒刑,對此剴剴外婆辯護律師表示,雖然無法回應國民對死刑的期待,但仍感謝國民法官,讓劉彩萱無法再出來凌虐幼童;不過有律師認為「唯一死刑」會讓小孩更沒有活下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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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43:00
1歲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凌虐致死,手段殘忍令人髮指,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嫌起訴2人。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密集審理,於今(13日)一審宣判,姐姐遭重判無期徒刑,妹妹則判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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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32:00
1歲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凌虐致死,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密集審理,於今(13日)一審宣判,姐姐劉彩萱遭重判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則判刑18年,雖然結果和檢察官求處的刑度符合,但前來聲援的旁聽民眾鄭小姐仍表示不能接受,痛批「無期徒刑真的很仁慈」,更在受訪時淚崩說道:「再重的刑度也喚不回剴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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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5:56:00
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劉彩萱、劉若琳虐童案,經過近2週時間的密集審理,於5月13日宣判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也從重判刑18年。對此,台北地方法院稍早曝光判決理由,稱劉彩萱、劉若琳為成年人,卻有故意對兒童妨害自由、凌虐致死的犯行,考量犯罪動機為「以虐取樂,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極巨」,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理由,重判姊妹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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