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案開庭突暴走 怒嗆檢察官「最討厭遇到bitch」
判決指出,汪姓女子因提出傷害告訴,2026年5月20日下午3時5分許,她以告訴人身分前往台南地檢署第4偵查庭應訊。不料,開庭進行人別訊問時,汪女因不明原因情緒激動大聲喧嘩,甚至手指著李姓女檢察官咆哮「我不知道什麼叫檢察官啦,妳是誰?」汪女隨後更以貶抑用語當場開嗆:「最討厭遇到bitch了!」,導致偵訊程序被迫中斷無法繼續,檢察官事後檢舉簽分起訴 。
被告審理缺席未到庭 法官依法逕行判決
案經檢方起訴移送法院審理後,汪女經法院合法傳喚,竟無正當理由未於審理期日到庭說明,亦無在監或在押情形。由於本案屬法院認為應科拘役之案件,法官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在未待汪女到庭陳述的情況下依法逕行判決 。
漠視公權力且無悔意 法官判拘30日示懲
法官審酌,汪女不思自制,在檢察官依法執行偵訊程序之際未予尊重,無端以上述貶抑言語辱罵,漠視公權力行使並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的嚴正性,行為誠無可取。此外,汪女犯後復拒不到庭,難認已有悔意 ;惟考量其過去無刑事前科,兼衡其戶籍記載之學歷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最終量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