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事發當天傍晚6點半左右,廖婦與丈夫開車抵達茄萣區濱海路一段海邊遊玩,將車輛停放在路旁排水溝附近,直到晚間7點半兩人準備上車離開時,丈夫走在前方開車門,廖婦跟在後方,突然一腳踩空掉進路邊深溝內,當場痛苦慘叫,丈夫回頭將她拉起時,才發現排水溝竟完全沒有蓋上水溝蓋。
廖婦指控,她因此受有左手挫傷、左拇指掌骨間關節扭挫傷合併韌帶損傷、左側腕部扭挫傷等傷勢,並因韌帶斷裂住院開刀,要求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應賠償她相關損失共94萬元。
水利局對此抗辯指出,維護廠商在案發隔日前往現場時,發現水溝蓋其實是斜放並掉落於溝內,且溝孔邊緣混凝土有新生破損痕跡,顯然是因溝蓋不耐承重、遭踩踏破裂才連同溝蓋一起掉落,否認「水溝沒蓋」;水利局並主張,廖婦未將車輛停在合法停車場、未走在人行道上,且未注意路況,認為廖婦與有過失。
但法官審理後打臉水利局指出,根據現場照片及證人證詞,案發當時該排水溝周邊確實毫無任何警示標誌或三角錐,且不管是水溝沒加蓋或不耐承重遭踩壞,都屬水利局對公共設施管理的欠缺,須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水利局應賠償廖婦31萬2075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