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文貞/圖・翻攝自中央社
在10月初,臺灣文學圈爆出了一件侵權糾紛:10月6日晚間,《臺灣漫遊錄》英譯者金翎透過社群網站發出聲明,表示其英譯本《Taiwan Travelogue》遭到歐洲出版社侵權,已在臺灣與歐洲提出司法告訴。隔天晚間,與事件相關的《臺灣漫遊錄》版權代理「光磊國際版權經紀公司」也發布聲明,指出在協助外譯授權時,光磊國際版權當時並未進一步確認該歐洲出版社是否已取得英譯本授權,未來將強化公司作業流程。
雖然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相關當事人也表示不便再接受採訪,但對臺灣文學圈而言,這件事帶來不小的衝擊。畢竟如果連得到國際布克獎的《臺灣漫遊錄》和譯者金翎都會發生這樣的事,那各家出版社又該如何自保?
近年有愈來愈多臺灣文學作品受到國際矚目,加上Books From Taiwan的外譯計畫資助文學作品英譯,讓英譯本往往成為向國際推廣臺灣文學作品的起點。出版業未來該如何防範類似的侵權事件發生?對此,《文學新聞》特地採訪律師,請律師提出法律建議。
專長著作權領域的「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秀蘭表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合約條文內直接要求:對方若使用其他語言版本翻譯,必須自行處理授權,而且若沒有處理,對方要自負其責。合約中也可以寫明,取得授權的一方,若有使用第三方內容時,必須要取得第三方的授權,甚至需要將第三方的授權書交給我方確認。
她也以流行音樂界的做法舉例:假設一部電影使用一首歌曲作為配樂,電影製作公司除了需要跟音樂經紀公司取得授權,雙方會簽合約,而音樂經紀公司在合約中就會規範,當電影需要上架到OTT平台時,電影製作公司需要自行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公開播送權」。
如果電影製作公司沒有取得授權,在OTT平台播送時造成侵權,也是製作公司自己要負責,並非OTT平台或音樂經紀公司的責任,這已經是音樂界的固定機制。
黃秀蘭律師認為,既然出版業目前沒有這樣的機制或慣例存在,那就更需要在合約條文中謹慎預防,除了要求對方自行處理授權,也要明確規範,若對方未處理授權,責任由對方自負。這些都是以後臺灣的出版社、版權經紀公司可以做得更完善的地方。
黃秀蘭律師說:「『接力翻譯』(relay translation)可以是商業上比較方便的做法,但不能讓商業條件去侵蝕到法律權益。」
以下為案件當事人聲明
光磊國際版權經紀公司聲明(2026年10月7日發布):
關於《臺灣漫遊錄》英譯本轉譯授權爭議,光磊國際版權經紀公司說明如下:
本公司為春山出版的版權代理,協助授權外國出版社將《臺灣漫遊錄》翻譯成當地語言。合約經出版社修改後,其中一項條文提及出版社將從英文版本進行翻譯;本公司並未代理金翎的英譯本,該合約的授權範圍亦不包含金翎英譯本的相關權利。本公司當時未進一步確認出版社是否已取得英譯本的相關授權,這也是我們後續將進一步強化的作業流程。
今年六月,該出版社送來封面審核時,本公司於六月底才確認對方使用的是譯者金翎的《臺灣漫遊錄》英譯本,且尚未取得金翎授權。我們隨即要求出版社暫停出版,並明確告知在未取得相關授權前不得出版。之後經過多次溝通,我們持續要求對方停止出版;很遺憾,對方最後仍決定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逕行出版。
譯者是作品跨越語言與市場過程中的重要夥伴,其創作與權益應受到充分尊重與保障。對於金翎的英譯成果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而相關爭議發生在本公司經手的合約上,我們深感遺憾,也將就此次事件檢討作業流程,未來更嚴格確認翻譯來源及相關授權,把關合約與授權程序。
本公司支持春山出版向該出版社主張解約,並將配合採取後續行動。相關事宜已委由律師處理,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其他細節現階段不便進一步評論。
金翎聲明(2026年10月5日發布):
《臺灣漫遊錄》英譯本著作權遭侵權聲明
2026年10月5日
2026年7月2日,在英文版《Taiwan Travelogue》獲得國際布克獎約六週之後,我首次得知,在沒有徵求我的同意之下,有一個歐洲出版社即將出版該國語文的譯本,但不是譯自楊双子華語原著的《臺灣漫遊錄》,而是我翻譯的英語版本。
該出版社委託了一個似乎不諳華語的譯者,自英譯本翻譯了中英語外的第三語言翻譯,其中包含我的原創註解和後記。我是英語《Taiwan Travelogue》著作權的唯一擁有者,該著作權於2024年在美國著作權局登記,未經我授權的第三語言翻譯,侵犯了我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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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翻譯作品,如何與原著是不同的個體?翻譯文學中,並沒有所謂「客觀精準」的標準答案。就連您正在閱讀的這段文字,也能被翻譯成數百萬種用字組合。語言本身就是人類創造的不精準產物,且隨著時間不精準地演化。對於《奧德賽》這類古典作品的不同譯本,大眾似乎都能理解這個概念,但是面對當代文學,譯者的創作自主權卻鮮有對等的尊重。
《臺灣漫遊錄》的原文,可以翻譯成無數的英譯本。多年之後,也許會有更呼應未來時代的英文再譯,而如果我自己再從頭翻譯一次,也會和目前陳列在書架上的《Taiwan Travelogue》不同。
翻譯是改編。就像電影人把書重新詮釋搬上大螢幕,或像惠妮·休斯頓翻唱桃莉·巴頓的〈I Will Always Love You〉。究竟哪一個版本「比較好」是見仁見智,但兩者確實「不同」是不爭的事實。
翻譯也是演出。如果原作者是編劇,譯者則是演員;原作者是作曲,譯者則是演奏家;原作者是編舞,譯者則是舞者。演出者的每一個藝術抉擇,都影響了對原作的呈現,以及如何被受眾接受。
我經常被問,我的自我認同,是偏向作者或者譯者?這其實是個虛假二分法。不是所有的作者都是譯者,但是每位譯者都是作者。《Taiwan Travelogue》裡的每一個字,都是我從英文詞彙的紛亂瀚海中一一挑選出的。双子無法讀這本書,就像明年我自己的小說出版後,我也無法讀大部分的外語譯本。這些譯作的作者並不是我們,是我們的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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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回到侵權案件的來龍去脈。
最初,我以為整件事是個溝通上的失誤,是某個單位以為其他單位已經取得了我的同意。出版界裡確實有所謂「接力翻譯」的作法,如果找不到適當的譯者自原文翻譯,可能會尋求已經存在的其他語文譯本來翻譯,此時出版社就要徵得原作者和第二語言譯者的同意。國際出版交易中可以有許多中間人,比如在這個狀況,就包括了臺灣的版權代理人,第三語言的版權代理人,和第三語言的出版社。
我請臺灣的版權代理人,在第三語言出版社和我達成授權協議之前,停止這件接力翻譯的印刷流程。過了一個週末,隔週我得知,第三語言出版社堅持,他們使用英譯本是合法行為,而且第三語言譯本將在同一週上市。另外,也得知在臺灣的版權代理人所促成的外譯授權合約中,載明第三語言出版社自始就表示計畫由《Taiwan Travelogue》進行翻譯,而非由原文《臺灣漫遊錄》。
問題的核心是,我從沒有與任何一方簽約,授權他方出售《Taiwan Travelogue》的接力翻譯使用權。無論是任何英文出版社、或臺灣出版社、或代理原文《臺灣漫遊錄》的版權代理公司,皆無例外。
到了七月十日,第三語言出版社不顧一再的警告,將第三語言譯本上市,自此我開始自費委託律師,針對這些侵權行為,在臺灣和第三語言譯本的出版國展開法律行動。由於訴訟仍在進行中,所以此聲明中沒有公開任何牽涉其中的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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嘰喳嘰喳講了這麼多,你到底要多少錢?
這不是錢的問題。如果是為了錢,當初我就不會在沒有酬報的情況下,自願進行《臺灣漫遊錄》的翻譯工作,並直接向美國的出版社提案;當時,双子還沒有收到外譯版權代理的邀約。從事翻譯是件非常不智的商業計畫,我選擇它是因為我相信這些書的力量。
過去三個月來,我重複地被告知,在臺灣和世界許多其他地方,接力翻譯向來都是透過這些「陋習」在進行,不能期望迅速大幅改革這些長年深植於社會的惡習。也有人建議我不該採取太激烈的作為而斷了後路,請我展現團結精神,不要堅持打官司。
但建立法律上的先例,是改變現狀的關鍵。在臺灣和在許多歐洲國家,侵犯著作權是刑事犯罪,但是沒有執行的法律就只是空洞的文字,而目前為止似乎許多地方的許多人,都選擇視而不見。從何時起,「向來都是這樣做的」足以成為持續侵害他人權益的理由?
所有翻譯小說的出版人,我向您們懇求:與其事後乞求原諒,不如事先徵求同意,如果您喜愛這些書籍,就請尊重譯者的權益,因為是他們重寫了這些書,您才有機會讀到這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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