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高女的胞兄高姓男子2022年6月間,向禾香實業負責人李姓男子收購禾香畜牧場(後更名為高氏牧場),並由高女出名擔任登記負責人。
當時為符合鮮乳標章的相關規範,高女提供名下的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供禾香實業使用,作為加工廠「台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購買生乳款的專用帳戶,並將存摺與印鑑交出。
高女2024年3月26日聽從哥哥指示,上午前往合庫以存摺遺失為由辦理掛失補發,隨即在12分鐘內接續提領、轉匯5筆共計375萬7499元至哥哥指定帳戶,用以支付牧場員工薪資及償還貸款,導致禾香實業付不出生乳款,氣得提告。
檢方偵查後認定,高女受託提供帳戶,負有不得擅自挪用款項的任務,行為已違反受託義務依背信罪嫌將她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沒收犯罪所得。
全案移送士林地院審理,法官採信相關事證後,今日下午宣判,高女涉背信部分無罪。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