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黃男今年出售GK公仔給林女,但雙方因高額運費以及發票問題產生糾紛,事後黃男不滿,在臉書社團「GK公仔交流買賣交易場所」發文公開對方姓名、地址及電話等個資,並稱「你在那邊話術、旋轉、跳躍,貨老早就到台中你不去找物流公司...」等。
對方知情後,認為遭對方言詞侮辱,前往警局報案並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案經警方受理、移送,黃男也在偵查時坦承不諱,新北地檢署偵結,認涉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檢察官認為,雙方已有消費糾紛,黃男因不滿對方申請退款及未收受貨物行為而有一時情緒性發言,但未見反覆辱罵,也無貶抑對方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言語,足認黃男並非反覆、持續恣意謾罵,依社會通念,雖言語造成對方精神不悅,但未達貶損社會名譽及人格,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與公然侮辱罪要件不符,因此不起訴處分黃男。


